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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建院3、4月员工旷课统计与处理
发布时间:2012-04-16 编辑: 浏览次数:

一、员工手册第九条(大学四年累计旷课次数,达到以下学时数,给予相应处分);

  1.旷课达12学时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  2.旷课达24学时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  3.旷课达36学时的,给予记过处分;

  4.旷课达48学时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  5.旷课达60学时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二、旷课时间累加;

三、员工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,取消“评优”“评奖”“党员发展”“推荐优秀毕业生”等资格;

公告2水建院3`4月员工旷课及启动式缺勤人员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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